
行动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理解。狭义的行动主要指个体的行为或活动,在分析哲学关于行动的理论中,通常将行动视为个体的特定行为;而广义的行动则扩展到更广泛的社会实践,涵盖政治、经济、文化等多个领域。这两种形式并非彼此孤立,个体行为往往嵌入在社会实践之中,而社会实践活动也包含着个体的参与。
与人类存在过程的多样性相对应,行动的形式也呈现出丰富性。首先是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行动。作为生命延续和再生产的方式,日常生活构成了人存在的基础形态,这种行动通常以常规方式表现出来。从家庭中的饮食起居,到邻里之间的互动;从传统社会的日常事务,到现代社会的休闲娱乐,这些日常行为体现了生活的多面性。
对人类来说,生命的延续与生存资源的获取是紧密相连的,后者涉及更广泛的劳动过程。日常生活主要以人际交往为背景,不直接针对物质的变化,而劳动和生产活动则更直接地改变物质世界。在生产和劳动中,人的行动既依赖于人与人之间的合作,也以物质对象为直接作用目标。
生产与劳动作为具体的行动形式,属于前文提到的社会实践。更广泛地说,以社会实践形式出现的行动存在于社会的不同层面。在经济领域,行动表现为投资、交易和管理等环节;在政治和法律领域,行动则与政治理念、法律法规相联系,并以政党、政府和法律机构等制度为支撑。
相较于经济和政治领域的行动,科学和艺术领域的活动更多体现出文化创造的特征。作为文化领域的活动,科学研究和艺术创作都涉及观念层面,但它们不仅仅是内在意识的表现。例如,即使是理论科学,其活动也涉及科学共同体内部的交流与讨论,这种互动超越了个体的意识,成为影响他人的行为。同样,艺术创作通过作品呈现于外,从而对社会产生影响,其过程也不同于纯粹的思维活动,而是具体的行为表现。
科学领域的行动追求真理,艺术创作则关注美,而与真和美相关的则是善,这在道德行为中得到体现。从历史角度看,西方哲学中的“实践”以及中国古典哲学中的“行”,最初多涉及道德层面的行为。道德行为的特点之一是既是个体行为,又具有社会意义。作为德性的外化,道德行为展现了行动者的内在品质,同时也在社会环境中发挥作用,影响着共同体的发展。
行动以人为主体,同时也构成了人的基本存在方式。对于人而言,“是什么”与“做什么”往往是不可分割的。“是什么”不仅涉及人的本质,也与个体的存在状态相关。历史上,人类的“存在形态”总是与其“行动”(实践)密切相关。使用工具进行的劳动是人区别于动物的基本行为,正是这种行为使人类摆脱自然,成为与自然既相关又独立的存在。不同的劳动方式和相应的其他行动方式,进一步区分了人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存在形态。以石器为主的生产活动是原始时代人类的主要行为方式,这一阶段的人类处于接近自然的状态。随着历史发展,劳动方式和其他行动方式不断变化,人类的存在形态也随之改变。农业或游牧的劳动方式赋予了人类早期文明的特征;基于工业的生产活动及相应的政治、文化行动,使人类的日常与非日常存在形态发生了显著变化;信息技术的进步则让人类的存在方式越来越带有信息时代的特征。
从个体的角度看,其存在状态也与行动方式密切相关:人的存在通过行动得以具体体现。亚里士多德曾指出,行动“同时决定着行动所产生的品格之性质”。也就是说,一个人的品格与他的行为密不可分。伽达默尔也认为,“人其实是通过他做什么和他怎样行动才成为这样一个已成为如此地、但也是正在如此地以一定方式去行动的人”。广义上,“是什么”涉及多个层面,如前所述,在最普遍的意义上,“是什么”涉及人之为人的本质,与此相关的行动首先体现为制造和使用工具等活动。“是什么”也关乎人的多样存在形态,这种形态往往通过特定的身份和角色表现出来,而这些身份和角色并非仅由静态的社会关系赋予,而是通过多样的行动方式形成于行动过程中。作为社会存在,人具有经济、政治、文化、道德等多重属性,而这些属性的实现离不开具体的行动过程:在经济活动中,人成为经济领域的主体;在政治实践中,人成为政治生活的一部分;在遵循道德原则和理想的过程中,人成为道德领域的主体。同样,在文化认同方面,个体也是在按照一定传统和习俗行动的过程中,成为相关文化共同体的一员。总体而言,人被理解为理性的存在、符号的存在,或是制造和运用工具的存在,这些理解从不同角度确认了人之为人的规定性,而这些规定性正是通过理性、符号或工具的使用等行动方式得以确证。不难看出,人的存在过程中,“是什么”与“做什么”具有内在一致性。
“做什么”与“是什么”之间的联系不同于“以作用为性”。“以作用为性”中的“作用”更多是指缺乏内在依据的外部行为或现象,禅宗对“作用”的理解就体现了这一点。朱熹对此提出了批评。《朱子语类》中记载:“问:‘圣门说知性,佛氏亦言知性,有以异乎?’先生笑曰:‘也问得好。据公所见如何?试说看。’曰:‘据友仁所见及佛氏之说者,此一性,在心所发为意,在目为见,在耳为闻,在口为议论,在手能持,在足运奔,所谓‘知性’者,知此而已。’曰:‘且据公所见而言。若如此见得,只是个无星之称,无寸之尺。若在圣门,则在心所发为意,须是诚始得;在目虽见,须是明始得;在耳虽闻,须是聪始得;在口谈论及在手在足之类,须是动之以礼始得。天生烝民,有物有则。如公所见及佛氏之说,只有物无则了,所以与圣门有差。况孟子所说知性者,乃是‘物格’之谓。’”见、闻属于感知活动,议论可归为语言行为,能持、运奔则与狭义的行动更为接近。“性”体现的是人的普遍本质,“则”(如礼义等规范)则是这种本质的外在表现。佛教(尤其是禅宗)将一切行为(包括感官功能和外部举动)都与人的本质(性)联系起来。如朱熹所说,这种观点忽视了“则”,使得行动偏离了人的内在规定。作为成就人的前提,“做什么”不同于脱离人性的偶然行为,它与“是其所是”密切相关。正是由于渗透并体现不同层面的本质和规定,行动才具备塑造人(赋予人类特性或特定领域的存在形态,使其区别于其他对象或成为特定领域的主体)的力量。在这里,“是什么”与“做什么”进一步展现出内在关联:人的存在形态(是什么)与所从事的行动(做什么)相互影响;人的存在形态反过来也决定了其可能的行动方式。从历史角度看,人的存在过程是一个“是什么”与“做什么”不断互动的过程。
作为人的存在方式,行动与其他存在形式一样,本质上是一个系统,其中各个环节相互关联。虽然某些动物的行为看似与人的行动相似,比如觅食、攻击或防御,这些行为涉及感知和意图活动,但从整体来看,动物的行为具有本能性,尽管在某些方面表现出类似人的行为特点,但其行为本质上仍受本能支配,难以突破物种的限制:“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。”与之相反,人的行动总体上是一种超越本能的过程,能够“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”,这意味着摆脱物种限制,具备自由创造的能力。无论是劳动过程还是日常行为,都是通向自由生活和实践体系的一部分。正因如此,即使是在日常层面,人的行动也构成了其作为人的存在标志。
人作为现实存在,不同于既成的对象,而具有生成性。从类的角度看,人类走出自然,成为自然的“他者”,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,这一过程具体展开为多种实践活动,既包括人与自然的互动,也涉及人与人之间的交往。对于个体而言,当其刚出生时,很大程度上仍是一种自然意义上的存在,正是在实际参与各种社会生活的过程中,个体逐渐获得社会属性,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,而参与社会生活则意味着从事多方面的行动。可以看到,人的现实性品格通过其生成过程确立,而人的生成过程则以不同历史阶段展开的行动为其核心内容。